Page 21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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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全面負責公司的合規管理工作,並領導合規管理
部門或者合規崗位;
(四)定期向總經理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合規改進建議,
及時向總經理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公司和高級管理
人員的重大違規行為;
(五)審核並簽字認可合規管理部門出具的合規報告等各種合
規文件;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設置合規管理部門。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業
務規模、組織架構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置合
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合規崗位及其合規人員,
對其所在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和上級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
負責。
保險公司應當以合規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檔的形式,確立合規管
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組織結構、職責和權利,規定確保其獨立
性的措施。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必須確保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獨立性,並對其
實行獨立預算和考評。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應當獨立於業
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
第十四條 合規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合規負責人制訂、修訂公司的合規政策和年度合規
風險管理計畫,並推動其貫徹落實,協助高級管理人員
培育公司的合規文化;
(二)組織協調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制訂、修訂公司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