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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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險公司總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精算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
                               不屬於《規定》調整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規定》第二十五條只適用于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公司
                               及其分支機構內調任的情形,擬擔任其他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的,均應重新報經任職資格審查。因此,在保險集團及其下屬保險
                               公司中互相調任的,不適用《規定》第二十五條。

                           六、在同一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內,已核准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離開任職崗位擔任非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後,擬再次擔任董事或者

                               同級、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無需重新核准任職資格。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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