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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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非保險機構按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項報告、報表、
                                      檔和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原件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中文與外文表述有歧義的,以中文表述為準。

                           第十三條  非保險機構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在

                                      本辦法施行後 3 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書面報告中國
                                      保監會。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批准、報告期間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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