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第十二條 非保險機構按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項報告、報表、 檔和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原件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中文與外文表述有歧義的,以中文表述為準。 第十三條 非保險機構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在 本辦法施行後 3 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書面報告中國 保監會。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批准、報告期間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