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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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
第五條 非保險機構申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
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設立境外保險類企業申請書;
(二)企業的章程及基本情況介紹;
(三)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
負債表;
(四)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在境外投資保險類企業的意見書;
(五)擬設保險類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
方案;
(六)擬設保險類企業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
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範
圍、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影本;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非保險機構擬收購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提供境外保險類企業
的工商登記註冊證明、營業執照影本、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
構、公司情況介紹、公司近 3 年的年報,以及擬派出的負責人簡
歷及身份證明影本。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非保險企業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申請進行審
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決
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非保險機構應當在境外保險類企業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
後 20 日內,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許可證影本;
(二)機構名稱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