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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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具體
適用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6]93 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為明確《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
令[2006]4 號,以下簡稱《規定》)的具體適用,統一執法尺度,現就
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規定》第五十二條,在中國保監會關於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
的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前,保險公司在《規定》施行後任命的總精算
師、合規負責人,可暫不報送任職資格核准。有關管理辦法出臺後,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對上述人員補報任職資格核准。
上述人員在《規定》施行後、尚未核准任職資格前,擬擔任董事或者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對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
員的任職條件報送任職資格審核。
二、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助理自《規定》施行後納入高級管理人員進行
管理。《規定》施行前已經任命的,無需補報任職資格核准,但保險
公司應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任職情
況,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保險機構意見”無需
填寫;
(二)任命檔的影本;
(三)有任期的,提交本屆任期的起止時間說明。
三、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自《規定》施行
後納入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規定》施行前已經任命的,無需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