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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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有關事宜的復函
保監廳函[2006]285 號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有關問題的請示》(平保發[2006]98 號)收悉,經研究,函複如下:
一、《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
[2006]4 號,以下簡稱《規定》)施行前,保險公司已經任命的總
公司總經理助理、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無需補報任
職資格核准,但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93
號)的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任職情況。
二、《規定》第三條的財務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財務工作的下
列人員:
(一)擔任總會計師、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專職財務管理職務的
高級管理人員;
(二)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與上述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負責人。
三、《規定》第三條的合規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合規工作的下
列人員:
(一)擔任專職合規管理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分管合規工作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與上述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