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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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審核並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年度合規報告;

                               (二)定期審查公司半年度合規報告;

                               (三)聽取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有關合規事項的報告,並
                                      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保險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指定董事會設立的其他專業委員會履行

                               前款規定的合規職責。
                      第八條  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或者監事會的,監事或者監事會履行以下合規
                               職責:

                               (一)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職責的履行情況;

                               (二)監督董事會的決策及決策流程是否合規;
                               (三)對引發重大合規風險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

                                      議;
                               (四)向董事會提出撤換公司合規負責人的建議;

                               (五)依法調查公司經營中的異常情況,並可要求公司合規負責
                                      人和合規管理部門協助;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九條  保險公司總經理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向董
                                      事會提名合規負責人,設立合規管理部門,並為其履行職

                                      責提供充分條件;
                               (二)審核合規負責人提交的公司合規政策,報經董事會審議後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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