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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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審核並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年度合規報告;
(二)定期審查公司半年度合規報告;
(三)聽取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有關合規事項的報告,並
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保險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指定董事會設立的其他專業委員會履行
前款規定的合規職責。
第八條 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或者監事會的,監事或者監事會履行以下合規
職責:
(一)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職責的履行情況;
(二)監督董事會的決策及決策流程是否合規;
(三)對引發重大合規風險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
議;
(四)向董事會提出撤換公司合規負責人的建議;
(五)依法調查公司經營中的異常情況,並可要求公司合規負責
人和合規管理部門協助;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九條 保險公司總經理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向董
事會提名合規負責人,設立合規管理部門,並為其履行職
責提供充分條件;
(二)審核合規負責人提交的公司合規政策,報經董事會審議後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