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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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任職資格核准,但應當按照前條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局
                               報告任職情況。

                           四、《規定》施行前已經任命、未曾取得過任職資格核准的下列人員,在
                               《規定》施行後發生新的任職,不論擔任何種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均
                               需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一)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助理;
                               (二)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五、根據《規定》第四條,對外資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

                               理,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的有關
                               規定執行。

                           六、除董事長外,董事不適用《規定》第二十五條。董事兼任、調任高級
                               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規定的任職條件
                               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七、已經核准任職資格並任命的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規定》施行後
                               兼任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對總公司高級管理人
                               員規定的任職條件重新核准。

                           八、《規定》施行後,擬同時擔任總公司和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保險
                               公司可以先報送核准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兼任分公司高級

                               管理人員後,無需再次核准,但應當按照《規定》第三十三條向中國
                               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局報告。
                           九、各保監局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

                               任職中的行為監管。發生《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重新擔任同一法人機構內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或者擔任其他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需經過

                               任職資格審查。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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