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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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構章程;
(四)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其
他股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五)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非保險機構應當在其設立、收購的境外保險類企業所在地每個會
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經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的境外保險類企業的財務報表。
第九條 非保險機構轉讓其境外保險類企業股權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
批准。
第十條 非保險機構投資的境外保險類企業發生下列事項的,非保險機構
應當在事項發生之日起 20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投資、設立機構的;
(二)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
(三)機構名稱或者註冊地變更的;
(四)機構負責人變動的;
(五)註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調整業務範圍的;
(七)出現重大經營或者財務問題的;
(八)涉及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處罰的;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非保險機構擅自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
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依法責成其限期補辦有關審批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