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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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機構章程;
                               (四)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其
                                      他股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五)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非保險機構應當在其設立、收購的境外保險類企業所在地每個會

                               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經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的境外保險類企業的財務報表。

                      第九條  非保險機構轉讓其境外保險類企業股權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
                               批准。

                      第十條  非保險機構投資的境外保險類企業發生下列事項的,非保險機構
                               應當在事項發生之日起 20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投資、設立機構的;
                               (二)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

                               (三)機構名稱或者註冊地變更的;
                               (四)機構負責人變動的;

                               (五)註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調整業務範圍的;

                               (七)出現重大經營或者財務問題的;
                               (八)涉及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處罰的;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非保險機構擅自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

                                 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依法責成其限期補辦有關審批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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