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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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公司合規風險的識別和評估,並審核
                                          下年度公司合規風險管理計畫;

                                   (四)審核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公司年度、半年度合規報
                                          告;

                                   (五)發現公司有不合規的經營管理行為的,及時採取適當的補
                                          救措施,追究違規責任人的相應責任,並按規定進行報
                                          告;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保險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應當履行前款第(三)和第
                                   (五)項規定的合規職責。


                           第三章  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總公司的
                                   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不得兼管公司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

                                   門。
                                   保險公司任命合規負責人,應當根據《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報核准。
                                   保險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的,應當在解聘後 10 日內向中國保監會

                                   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合規負責人對總經理和董事會負責,並履行以下職

                                      責:
                                      (一)制訂和修訂公司合規政策並報總經理審核;

                                      (二)將董事會審議批准後的合規政策傳達給公司全體員工和
                                            行銷員,並組織執行;

                                      (三)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規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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