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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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公司合規風險的識別和評估,並審核
下年度公司合規風險管理計畫;
(四)審核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公司年度、半年度合規報
告;
(五)發現公司有不合規的經營管理行為的,及時採取適當的補
救措施,追究違規責任人的相應責任,並按規定進行報
告;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保險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應當履行前款第(三)和第
(五)項規定的合規職責。
第三章 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總公司的
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不得兼管公司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
門。
保險公司任命合規負責人,應當根據《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報核准。
保險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的,應當在解聘後 10 日內向中國保監會
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合規負責人對總經理和董事會負責,並履行以下職
責:
(一)制訂和修訂公司合規政策並報總經理審核;
(二)將董事會審議批准後的合規政策傳達給公司全體員工和
行銷員,並組織執行;
(三)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規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