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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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指引。
員工和行銷員行為準則應當規定公司所有員工和行銷員必須
共同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並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
員提出專門要求。崗位合規手冊應當規定各個工作崗位的業
務操作程式和規範。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明確合規風險報告的路線,包括:保險公司行
銷員、公司其他部門及其員工向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
的報告路線,各級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上報的路線,
公司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和合規負責人向總經理、董
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的報告路線。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報告路線涉及的每個人員和機構的職責,
明確報告人的報告內容、方式和頻率以及接受報告人直接處
理或者向上報告的規範要求。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識別、評估和監測以下事項的合規風險:
(一)保險業務行為,包括廣告宣傳、產品開發、銷售、承
保、理賠、保全、反洗錢、客戶服務、客戶投訴處理
等;
(二)保險資金運用行為,包括擔保、融資、投資等;
(三)保險機構設立、變更、合併、撤銷以及戰略合作等行為;
(四)公司內部管理決策行為和規章制度執行行為;
(五)其他可能引發合規風險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程在發佈實施前,應
當提交合規管理部門審查,並經合規負責人簽字認可。
保險公司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應當確保公司重要的內
部管理制度、業務規程的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