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17
201
合規手冊和其他合規管理規章制度;
(三)實施合規風險監測,識別、評估和報告合規風險;
(四)撰寫年度、半年度及其他合規報告;
(五)參與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開發,識別、評估合規風險,提
供合規支援;
(六)負責公司反洗錢制度的制訂和實施;
(七)組織合規培訓,貫徹員工和行銷員行為準則,並向員工
和行銷員提供合規諮詢;
(八)審查公司重要的內部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並根據法律
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的變動和發展,提出制
訂或者修訂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建議;
(九)保持與監管機構的日常工作聯繫,跟蹤評估監管措施和
要求,回饋相關意見和建議;
(十)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合規崗位的具體職責,由公司參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規章制度保障合規負責人、合規管理部門和合
規崗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為了履行合規管理職責,通過參加會議、查閱文件、與
有關人員交談、接受合規情況反映等方式獲取必要的資
訊;
(二)對違規或者可能違規的人員和事件進行獨立調查,必要
時可外聘專業人員或者機構協助工作;
(三)享有通暢的報告管道,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報告路線向總
經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董事會報告;
(四)董事會確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