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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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1 號
各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為正確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我會結合有關監管實踐,制定了
《中國保監會關於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加強對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有關監
管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其他保險組織”是指:在其他國家和地區
註冊登記的從事保險學術、研究、培訓及合作等非營利性活動的
機構。
第二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審慎性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提出申請的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 20 億美元;
(二)設立代表機構必要性充分,並具備可行性;
(三)擬任首席代表對保險知識及代表機構運行的相關法規掌握
情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