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43

227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1 號


                           各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為正確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我會結合有關監管實踐,制定了
                           《中國保監會關於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加強對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有關監

                           管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其他保險組織”是指:在其他國家和地區

                                   註冊登記的從事保險學術、研究、培訓及合作等非營利性活動的
                                   機構。

                           第二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審慎性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提出申請的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 20 億美元;

                                   (二)設立代表機構必要性充分,並具備可行性;
                                   (三)擬任首席代表對保險知識及代表機構運行的相關法規掌握

                                          情況良好;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