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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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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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
                      兵團保險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廣州分

                      公司、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聯大眾
                      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為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維護各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防止損害被
                      保險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現將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中的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
                      一、關於條款、費率的使用

                          (一)人身保險條款、費率由各保險公司總公司(包括外國保險公司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制定,並由總公司向中國保險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委”)備案後才能使用,分支
                                 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條款、費率。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核准備

                                 案,但未經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保險司或中國保監委核准備案

                                 的條款、費率,可使用到 1999 年 9 月底。總公司認為可繼續使
                                 用的,由總公司報中國保監委重新備案後方可繼續使用。
                          (二)使用未經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保險司、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

                                 國保監委核准備案的條款、費率,已簽發的人身保險保單,凡

                                 將在 19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滿期或終止的,可按原條件執行到
                                 保單滿期或終止;凡在 1999 年末以後滿期或終止的,保險公司
                                 可在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協商,在自願的基礎上,將該保單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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