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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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1999]15 號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
兵團保險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廣州分
公司、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聯大眾
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為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維護各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防止損害被
保險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現將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中的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
一、關於條款、費率的使用
(一)人身保險條款、費率由各保險公司總公司(包括外國保險公司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制定,並由總公司向中國保險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委”)備案後才能使用,分支
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條款、費率。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核准備
案,但未經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保險司或中國保監委核准備案
的條款、費率,可使用到 1999 年 9 月底。總公司認為可繼續使
用的,由總公司報中國保監委重新備案後方可繼續使用。
(二)使用未經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保險司、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
國保監委核准備案的條款、費率,已簽發的人身保險保單,凡
將在 19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滿期或終止的,可按原條件執行到
保單滿期或終止;凡在 1999 年末以後滿期或終止的,保險公司
可在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協商,在自願的基礎上,將該保單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