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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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向其通報代表機構的工作情況或要求其就代表機構的工作
                                 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可就代表機構的工作情況通報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
                                 保險機構及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並提出有關監

                                 管意見。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可就《辦法》的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檢查之結果,

                                 結合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出具監管評價意見,並
                                 可將有關監管評價意見通知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保險機構及其

                                 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可將針對代表機構的有關監管措施及處罰等有關情
                                 況通過官方網站予以公佈。

                      第十七條  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提供的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

                                 經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十八條  本解釋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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