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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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或者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聽證的;
(四)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七十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並
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七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
允許中途退場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滿 3 個月後,未確定權利義務承
繼人的;
(四)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不需要舉行聽證的;
(五)其他應當終結聽證的情形。
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聽證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記
明,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二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如實、全面地記錄聽證的全過程,聽證主持
人和聽證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
聽證筆錄應當經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
記明情況。
第七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法制部門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報告書》,
連同聽證筆錄、案件材料,上報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七十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名稱及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