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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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或者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聽證的;
                                        (四)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七十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並

                                      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七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

                                              允許中途退場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滿 3 個月後,未確定權利義務承
                                              繼人的;

                                        (四)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不需要舉行聽證的;

                                        (五)其他應當終結聽證的情形。
                                        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聽證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記

                                        明,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二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如實、全面地記錄聽證的全過程,聽證主持

                                        人和聽證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
                                        聽證筆錄應當經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
                                        記明情況。

                           第七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法制部門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報告書》,
                                        連同聽證筆錄、案件材料,上報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七十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名稱及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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