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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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  法制部門應當自收到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材
                                      料之日起 3 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由法制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案件調
                                      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第五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
                                        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進行的。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

                                        應當將當事人申請報告本部門負責人,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其是否回避;本部門負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的,由機關負責

                                        人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五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式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調取並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情
                                              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提出案件聽證之後的處理意見;
                                        (七)中國保監會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式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公開、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職責,保證當事人依法行

                                              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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