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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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法制部門應當自收到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材
料之日起 3 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由法制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案件調
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第五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
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進行的。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
應當將當事人申請報告本部門負責人,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其是否回避;本部門負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的,由機關負責
人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五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式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調取並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情
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提出案件聽證之後的處理意見;
(七)中國保監會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式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公開、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職責,保證當事人依法行
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