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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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應當告知其有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詢問應當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

                                        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
                                        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調查

                                        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的最後
                                        簽名。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二十九條  調查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人提供證據材料或者與違法行
                                        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並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

                                        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材料上註明。
                           第三十條  調查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調

                                      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複製,複製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
                                      件無誤”,並由出具書證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  調查人員對有涉嫌違法的物品進行現場勘驗時,應當有當事
                                        人在場,並製作《現場勘驗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

                                        當在《現場勘驗筆錄》中註明。
                           第三十二條  調查人員在查處保險違法行為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

                                        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

                                        書》,並由執法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三條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簽發《先行登記保存證物通知

                                        書》,填寫《登記保存物品清單》,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確認,並加封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先行登記保存封條,

                                        就地由當事人保存。
                                        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

                                        者轉移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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