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83

167





                                   本規定所稱保險仲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
                                   保險公估機構。

                                   本規定所稱保險許可證,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
                                   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經紀業

                                   務許可證和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第二章  管轄


                           第九條  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下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保險違法行為實

                                   施行政處罰: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仲介機構。

                                   前款所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異地實施保險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

                                   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
                                   通知實施違法行為的保險機構所在地的派出機構。實施違法行為

                                   的保險機構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應當積極配合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十條  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擅自設立保險公司的;
                                   (二)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

                                   (三)擅自設立保險仲介機構的;
                                   (四)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活動的。

                                   派出機構對上述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參照《非法金融
                                   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實施下列行政處罰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處以 20 萬元以上、對其從業人員處

                                            以 5 萬元以上罰款;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