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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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保險仲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
保險公估機構。
本規定所稱保險許可證,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
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經紀業
務許可證和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第二章 管轄
第九條 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下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保險違法行為實
施行政處罰: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仲介機構。
前款所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異地實施保險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
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
通知實施違法行為的保險機構所在地的派出機構。實施違法行為
的保險機構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應當積極配合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十條 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擅自設立保險公司的;
(二)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
(三)擅自設立保險仲介機構的;
(四)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活動的。
派出機構對上述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參照《非法金融
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實施下列行政處罰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處以 20 萬元以上、對其從業人員處
以 5 萬元以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