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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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財產保險公司前,應就改建事宜向社會公告。公告中應明確以下內
容:
(一)改建前該分公司原有的稅務、債務等責任由改建後的外資獨資
財產保險公司承擔;
(二)改建前該分公司原保單持有人有權對所持有的保單合同作出繼
續或終止的選擇;
(三)因改建發生的有關民事責任由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和改建後的獨
資財產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五、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將其在華設立的分公司改建為獨
資財產保險公司的,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改建申請;
(二)改建報告,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詳細的改建方案;
(三)外國財產保險公司承擔擬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稅務、債務等責
任的擔保書;
(四)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對擬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會公告的有
關材料;
(五)擬改建後公司的章程;
(六)外國保險公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
(副本),以及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擬改建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九)擬改建後公司未來三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請檔之日起二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