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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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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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範再保險公司的設立,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
                                   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再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依法登記註冊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

                                   的公司。
                           第三條  設立再保險公司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依據業務經營範圍,再保

                                   險公司可以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
                                   險公司。

                           第四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人壽再保險業務

                                          1. 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 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 國際再保險業務。
                                   (二)非人壽再保險業務

                                          1. 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 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 國際再保險業務。
                                   (三)同時經營上述(一)、(二)兩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五條  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
                                   2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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