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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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
保監會令(2002)4 號
第一條 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範再保險公司的設立,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
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再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依法登記註冊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
的公司。
第三條 設立再保險公司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依據業務經營範圍,再保
險公司可以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
險公司。
第四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人壽再保險業務
1. 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 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 國際再保險業務。
(二)非人壽再保險業務
1. 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 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 國際再保險業務。
(三)同時經營上述(一)、(二)兩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五條 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
2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