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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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估機構的高級管
                                   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
                                   資格。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

                                   警告,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
                                   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2000 年 1 月 14 日中國保
                                   監會頒佈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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