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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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
                                   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按其註冊資本或出資額的 5%繳存營業保證

                                   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公估機構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

                                   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公估機構可以以
                                   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
                                   保證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
                                   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

                                   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

                                   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 10 名以上註冊會計師。

                      第五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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