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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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解散、撤銷或破產,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
《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
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十條 凡通過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
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
列文件:
(一)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檔;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
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一條 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 18 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
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
借、出租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