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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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解散、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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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解散、撤銷或破產,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
                                        《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
                                        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十條  凡通過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

                                      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
                                      列文件:

                                      (一)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檔;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
                                            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一條  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 18 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

                                        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

                                        借、出租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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