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61
145
(三)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 1000 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
數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
第十三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
公估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公估機構的股東、發起
人或合夥人。
第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
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主要負責人。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
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
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請材料、考察談
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
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併存入被考察
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理工、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
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理工、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
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 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