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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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 1000 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
                                            數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

                           第十三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

                                      公估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公估機構的股東、發起
                                      人或合夥人。
                           第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

                                      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主要負責人。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

                                      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
                                      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請材料、考察談

                                      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
                                      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併存入被考察

                                      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理工、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

                                            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理工、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

                                            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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