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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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兼業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限以合同訂立時保險兼業代理人
                                        持有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為限。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兼業代理合同應列明代理險種、代理許可權、手續費標
                                        準和支付方式、保費劃轉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應按照保險兼業代理合同的規定,與保險公
                                        司按時結算保費和交接有關單證。保費結算時間最長不得超
                                        過一個月,不得用保費抵扣代理手續費。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應設立獨立的保費收入帳戶並對保險兼業代

                                        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建立業務台帳,台帳應逐筆列明保單流水
                                        號、代理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代理手續費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不得以直接沖減保費或現金方式向保險兼業代理人

                                        支付代理手續費。
                           第三十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司不得委託保險兼業代理人簽發

                                      保險單。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設置保險兼業代理合同登記簿,建立、健全保險

                                        兼業代理人檔案資料,並以保險兼業代理人為單位建立代理
                                        業務台帳。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制定統一的保險兼業代理合同文本並報中國保監
                                        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對保險兼業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保險兼業代理
                                        人每年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 60 小時。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保證金繳存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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