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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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代理資格管理

                      第六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及有關內容的變更,應由被代理的保險

                               公司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核准。
                      第七條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四)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第八條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影本;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

                               (四)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電腦資料盤;
                               (五)被代理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影本;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經核准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單位頒發《保險兼

                               業代理許可證》。

                      第十條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在
                               有效期滿前二個月申請辦理換證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由於名稱或主營業務範圍變更而需變更《保險

                                 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內容時,應在三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
                                 辦理變更事宜。

                      第十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在發生合併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
                                 險兼業代理資格時,應在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交回《保險兼
                                 業代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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