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54
138
第二章 代理資格管理
第六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及有關內容的變更,應由被代理的保險
公司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核准。
第七條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四)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第八條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影本;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
(四)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電腦資料盤;
(五)被代理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影本;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經核准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單位頒發《保險兼
業代理許可證》。
第十條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在
有效期滿前二個月申請辦理換證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由於名稱或主營業務範圍變更而需變更《保險
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內容時,應在三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
辦理變更事宜。
第十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在發生合併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
險兼業代理資格時,應在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交回《保險兼
業代理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