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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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和《保險兼業

                                   代理委託書》,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保險兼業代理人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
                                   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二條、第二十三條其中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其改正,
                                   並處以警告或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保險兼業代理人《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

                                   十九條、第三十條其中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
                                   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
                                   監會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停業整頓或取消有關主要負責人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改亦同。

                      第四十條  原有關保險兼業代理人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
                                 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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