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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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 10 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七條  申請籌建保險公估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
                                 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
                                        近 3 年的業務發展計畫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

                                        構、從業人員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影本;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

                                        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
                                 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

                                 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

                                 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

                                 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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