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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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 10 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七條 申請籌建保險公估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
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
近 3 年的業務發展計畫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
構、從業人員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影本;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
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
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
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
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
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