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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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檔自動失效。
保險公估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公估活動。
第二十一條 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
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式、業務、財
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影本和身份證影本;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影本及加蓋股
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 3 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
合夥人身份證影本;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
影本;
(八)電腦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
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
業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