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63

147





                                      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檔自動失效。
                                      保險公估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公估活動。

                           第二十一條  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
                                        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式、業務、財
                                              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影本和身份證影本;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影本及加蓋股
                                              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 3 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

                                              合夥人身份證影本;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

                                              影本;
                                        (八)電腦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
                                        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

                                        業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

                                        報。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