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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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
(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註冊地以外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常駐人員,
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
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範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四)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的公估報告;
(五)偽造、散佈虛假資訊,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六)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
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公估合同;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
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
公估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範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定書面委託合同。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報
酬。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估報告必須由保險公估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
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建立公估業務的詳細記錄。
第五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