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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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
                                        (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註冊地以外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常駐人員,
                                        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
                                              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範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四)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的公估報告;
                                        (五)偽造、散佈虛假資訊,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六)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

                                              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公估合同;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
                                              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
                                        公估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範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定書面委託合同。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報

                                        酬。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估報告必須由保險公估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

                                        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建立公估業務的詳細記錄。

                           第五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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