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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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估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資訊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沒收違法所
                                        得。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
                                        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

                                        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估機構擅自合併、分立、解散、

                                      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
                                      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夥協
                                        議、註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

                                        或合夥人的,給予警告,處以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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