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69
153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估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資訊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沒收違法所
得。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
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
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估機構擅自合併、分立、解散、
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
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夥協
議、註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
或合夥人的,給予警告,處以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