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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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資股東的股本金應當在通過中國保監會資格審查後 2 個月內足額到
                          位。涉及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章程等變更的,應按有關規定在股本金
                          到位後的 1 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變更申請。

                      五、參股的外資股東,自參股協定簽訂之日起或參股資金到位之日起,三

                          年內不得轉讓或置換。轉讓時,受讓方不得與轉讓方有任何關聯關
                          係。

                      六、中資、外資股東作為投資人,應嚴格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行
                          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七、中資保險公司要按照國際資本市場的通行規則和慣例,聘請信用優良
                          的財務、法律、資產評估及審計等方面的仲介機構,對外資參股工作
                          進行諮詢、輔導,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八、外資參股的中資保險公司,應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建立所有權與經營

                          權相分離的“權力制衡”機制等不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逐步與國
                          際通行的公司運作方式接軌。

                      九、中資保險公司要及時向保監會反映和彙報吸收外資參股工作中的有關
                          問題和情況。未經保監會批准,中資保險公司不得擅自與外國企業簽

                          定任何參股協議。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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