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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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 3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
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條 再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
第七條 投資再保險公司的中資股東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向保險公司投資
入股暫行規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保監會的
有關規定。
投資中外合資、外資獨資再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符合中
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
第八條 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標準和設
立要求,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再保險公司在內
地設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