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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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與他人串通提供虛假報告來騙取保險金的,沒
                                        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情節
                                        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捏造和散佈虛假資訊,損害他人

                                        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 1 萬元以上 5 萬元
                                        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超越授權範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
                                      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

                                        頓,並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
                                        銷《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
                                        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委託人披露虛假或不實資訊,誤導客戶,或

                                        向客戶隱瞞應報告而未報告的與保險公估事項有關的重要情
                                        況,欺騙客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的,給予警告,處以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
                                        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
                                        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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