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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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與他人串通提供虛假報告來騙取保險金的,沒
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情節
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捏造和散佈虛假資訊,損害他人
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 1 萬元以上 5 萬元
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超越授權範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
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
頓,並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
銷《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
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委託人披露虛假或不實資訊,誤導客戶,或
向客戶隱瞞應報告而未報告的與保險公估事項有關的重要情
況,欺騙客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的,給予警告,處以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
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
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