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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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保監廳函[2004]155 號
寧夏保監局:
你局《關於執行〈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有關問
題的請示》(寧保監發[2004]35 號)收悉,經研究,函複如下:
一、《關於修改〈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
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生效後,任職主持工作行使總經理職權
的省級分公司副總經理,屬於《決定》第一條中與“高級管理人員具有
相同職權的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公司總經理的任職條件,申請任職資
格審查。
二、《決定》生效後,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已通過相應任職資格審
查的,任職總經理時,無需再次申請任職資格審查,但應當在任職總
經理後及時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三、《決定》放寬了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因此,《決定》生
效前取得分公司副總經理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決定》生效後主持工
作的,無需再次按照分公司總經理任職條件,申請任職資格審查。但
應當在主持工作後,及時向當地保監局報告職務調整的情況。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