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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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前款所列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本規
定的程式。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
(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處罰適當;
(五)程式合法。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
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
有的權利。
第五條 當事人對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
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
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覆核當事人
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
立的,應當採納。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的執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
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制部門負責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
和適當性,組織聽證。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
法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