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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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前款所列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本規
                               定的程式。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
                               (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處罰適當;

                               (五)程式合法。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

                               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
                               有的權利。

                      第五條  當事人對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
                               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

                               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覆核當事人

                               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
                               立的,應當採納。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的執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
                               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制部門負責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

                               和適當性,組織聽證。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

                               法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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