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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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措施後及時立案。
第二十三條 對決定立案查處的案件,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
起 3 日內指定案件調查人員。
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調查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並
依法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 調查人員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
有關人員出示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執法證件。
未出示執法證件進行的調查和取證無效。
第二十六條 執法職能部門可以委託其他派出機構協助調查、取證,但必
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受委託的派出機構應當積極予以協
助。
執法職能部門可以聘請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
所等社會仲介機構參與調查,但必須要求其出具專業報告。
第二十七條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應當充分收集證據。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調查筆錄和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調查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