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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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措施後及時立案。
                      第二十三條  對決定立案查處的案件,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
                                   起 3 日內指定案件調查人員。

                                   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調查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並
                                   依法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  調查人員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
                                   有關人員出示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執法證件。

                                   未出示執法證件進行的調查和取證無效。
                      第二十六條  執法職能部門可以委託其他派出機構協助調查、取證,但必

                                   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受委託的派出機構應當積極予以協
                                   助。

                                   執法職能部門可以聘請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
                                   所等社會仲介機構參與調查,但必須要求其出具專業報告。

                      第二十七條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應當充分收集證據。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調查筆錄和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調查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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