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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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除依照《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中
                                      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執法職能部門發現當事人違反有關保險管

                                      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依法應當受行政處罰
                                      的,應當立案查處。

                           第十八條  保險違法行為在 2 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保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保險違法
                                      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據保險信訪投訴制度對保險違
                                      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的信訪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檢舉材料
                                      之日起 15 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並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處理:

                                      (一)認為不存在保險違法行為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
                                            知投訴人或者檢舉人;

                                      (二)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追究行政責任,且屬於本機關管轄
                                            的,應當及時將材料轉交執法職能部門;

                                      (三)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追究行政責任,但不屬於本機關管
                                            轄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或者檢舉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

                                            出。
                           第二十一條  執法職能部門收到投訴、檢舉材料,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進

                                        一步調查的,應當立案查處。
                           第二十二條  執法職能部門應當自發現或者知道違法事實之日起 7 日內立

                                        案,立案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由部門負責人
                                        批准,決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應當在調查取證或者依法採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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