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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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保監會令(2005)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
會)及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實施行政
處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仲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其
他組織和公民(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
的,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依法作出下列行政
處罰: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撤換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五)限制業務範圍;
(六)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七)責令停業整頓;
(八)吊銷保險許可證;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