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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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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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

                                   會)及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實施行政
                                   處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仲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其
                                   他組織和公民(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

                                   的,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依法作出下列行政
                                   處罰: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撤換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五)限制業務範圍;
                                   (六)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七)責令停業整頓;
                                   (八)吊銷保險許可證;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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