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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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
                           通知


                                                                                  保監發[2004]45 號


                               各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
                           安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為了明確已在華設立的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
                           的有關事宜,現通知如下:

                           一、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有關條件的,其總公司
                               可以申請將該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

                           二、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的,除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外,

                               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設立一年以上;

                               (二)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內控制度健全、機構運轉正常,其總
                                      公司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三)在華營業以來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不得損害改建前

                               該分公司原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因改建發生的有關民事責任,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和改建後的獨資財產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將其在華設立的分公司改建為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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