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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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
式設立。
第九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 50 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
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 2 個以上至 50 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 50 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
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 5 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