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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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

                               式設立。
                      第九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 50 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

                                      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 2 個以上至 50 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 50 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
                                      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 5 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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