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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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理關係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只能與已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單位建立保
險兼業代理關係,委託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與保險兼業代理人建立保險代理關係,應報中國保監
會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關係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影本;
(三)保險代理關係申報電腦資料盤。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備案材料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保險
代理合同生效,保險代理關係即告成立。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關係成立後,保險公司應向保險兼業代理人簽發《保
險兼業代理委託書》。
《保險兼業代理委託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製。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與保險兼業代理人終止保險代理關係時,應收回《保
險兼業代理委託書》,填寫《保險兼業代理關係登記表》並及
時上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十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代理業務
範圍以《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核定的代理險種為限。
第十八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將《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和《保險兼業代
理委託書》放置於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與兼業代理人建立代理關係時,有責任確定兼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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