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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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新印發《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的通知
保監發[2000]49 號
各中資保險公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原發佈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
定》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現予以發佈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年四月一日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保險公司資本金來源正當、真實,促進保險公司規範管
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
下簡稱“《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
律、法規及本規定負責對保險公司投資人進行資格審查,並批准
其投資保險公司。
第四條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投資比例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百分
之二十五的,依照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
規定。
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
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投
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