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人的財務報表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符合上市條件的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保監會、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向公眾募集股本;向公眾募集股本不 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