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51
135
(一)經企業行政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批准;
(二)經營狀況良好,且有盈利;
(三)淨資產達到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所投資金為企業自有資金,且來源正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
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
稱“外資股東”),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向
保險公司投資:
(一)單個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十;
(二)全部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第七條 黨政機關、部隊、團體以及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不得向保
險公司投資。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國務院批准外,銀行、證券機構不得向
保險公司投資。
第九條 銀行、證券機構受讓保險公司股權的,保險公司應報告中國保監
會,並在六個月內轉讓。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人應當用貨幣形式出資,禁止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形
式投資。
第十一條 禁止企業及其他投資人用銀行貸款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十二條 禁止參股的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
第十三條 單個股東直接投資,或以其他股東名義投資,或通過關聯公司
投資,持有股份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百分之十的,應當報經中
國保監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