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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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企業行政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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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淨資產達到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所投資金為企業自有資金,且來源正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
                                   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
                                   稱“外資股東”),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向

                                   保險公司投資:
                                   (一)單個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十;

                                   (二)全部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第七條  黨政機關、部隊、團體以及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不得向保
                                   險公司投資。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國務院批准外,銀行、證券機構不得向
                                   保險公司投資。

                           第九條  銀行、證券機構受讓保險公司股權的,保險公司應報告中國保監
                                   會,並在六個月內轉讓。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人應當用貨幣形式出資,禁止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形
                                   式投資。

                           第十一條  禁止企業及其他投資人用銀行貸款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十二條  禁止參股的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

                           第十三條  單個股東直接投資,或以其他股東名義投資,或通過關聯公司
                                      投資,持有股份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百分之十的,應當報經中

                                      國保監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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