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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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00]144 號
北京、上海、廣州保監辦,各保監辦籌備組,各保險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保險仲介市場的管理,規範保險兼業代理行為,維
護保險市場秩序,我會制定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
你們,請認真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報告。
特此通知
二○○○年八月四日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管理,規範保險兼業代理行為,維
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
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
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
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第五條 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保險代理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