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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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印發《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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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上海、廣州保監辦,各保監辦籌備組,各保險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保險仲介市場的管理,規範保險兼業代理行為,維
                           護保險市場秩序,我會制定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
                           你們,請認真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報告。

                               特此通知

                                                                               二○○○年八月四日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管理,規範保險兼業代理行為,維
                                   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

                                   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
                                   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

                                   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第五條  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保險代理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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