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56

140





                                 (一)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二)與其他保險公司沒有代理關係。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確保所屬兼業代理人:

                                 (一)持有《保險兼業代理委託書》;

                                 (二)委託代理險種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允許的範圍內;
                                 (三)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在其主業營業場所內代理保險業務,不
                                   得在營業場所外另設代理網點。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
                                          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
                                          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五)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

                                          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八)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
                                          人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
                                   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

                                   代理手續費。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