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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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二)與其他保險公司沒有代理關係。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確保所屬兼業代理人:
(一)持有《保險兼業代理委託書》;
(二)委託代理險種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允許的範圍內;
(三)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在其主業營業場所內代理保險業務,不
得在營業場所外另設代理網點。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
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
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五)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
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八)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
人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
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
代理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