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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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保監會令(2001)3 號 2001 年 11 月 16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
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
《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
監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
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
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保險公估機構,
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等
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
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保險公估機
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
第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
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堅持客
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自身過錯給保險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
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