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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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保監會令(2001)3 號  2001 年 11 月 16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

                                   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
                                   《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

                                   監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
                                   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
                                   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保險公估機構,
                                   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等

                                   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
                                   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保險公估機

                                   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
                           第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

                                   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堅持客
                                   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自身過錯給保險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
                                   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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