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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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聽證記錄員在聽證程式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及相關人
員;
(二)應當認真、如實製作聽證筆錄;
(三)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十六條 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證人、鑒定
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是聽證參加人。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
(二)親自參加聽證或者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三)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進行申辯;
(四)就案件的證據向調查人員及其證人進行質證;
(五)聽證結束前進行最後陳述;
(六)審核聽證筆錄。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
(二)依法舉證;
(三)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四)遵守聽證秩序。
第五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自接到執法職能部門移送材料之日起 7 日內
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並製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連同執法職能部門移交的有關案卷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
材料的影本,在舉行聽證 7 日前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