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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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聽證記錄員在聽證程式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及相關人

                                          員;
                                   (二)應當認真、如實製作聽證筆錄;
                                   (三)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十六條  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證人、鑒定

                                   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是聽證參加人。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

                                   (二)親自參加聽證或者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三)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進行申辯;
                                   (四)就案件的證據向調查人員及其證人進行質證;

                                   (五)聽證結束前進行最後陳述;
                                   (六)審核聽證筆錄。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

                                   (二)依法舉證;
                                   (三)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四)遵守聽證秩序。
                      第五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自接到執法職能部門移送材料之日起 7 日內

                                   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並製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連同執法職能部門移交的有關案卷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

                                   材料的影本,在舉行聽證 7 日前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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